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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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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協議贈房未過戶 業權歸屬有隱患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2-2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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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在內地購房贈予親友,光有協議不夠,須辦理過戶手續以免將來引起爭拗。資料圖片

 港人將內地房產贈與親戚,僅簽訂贈與協議並不能轉讓房產的權屬,最好盡快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否則被贈與人的權益會有隱患。

感激外甥女 贈房後去世

 上世紀80年代末,港人黃女士與其在內地的外甥女張女士一起生活。為感激外甥女對她的無微不至照顧,黃女士將深圳的一處房產贈與張女士。但二人並沒有將贈與協議拿到公證處公證,也沒有到房產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後來黃女士去世。

 2011年,該房產所在的小區擬拆除重建,開發商在審查房屋產權時,發現房產證的業主是黃女士,但居住人張女士聲稱此房產屬於其所有,並拿出當年的贈與協議予以證明。為穩妥起見,開發商到香港找到黃女士的子女,其子女否定贈與協議的真實性,並要求依法繼承該房產。

原業主子女 質疑真實性

 廣東競德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靂接受張女士的委託處理該房產爭議事宜,經審查材料發現,當年黃女士與張女士確有簽訂贈與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根據合同上關於贈與的上述基本規定,可以初步判斷該房產應屬於張女士所有。

協議類似合同 物權無效力

 然而,郭律師指出,雖然有贈與協議,但贈與協議僅具有合同的效力,即僅具有債權上的效力,在物權上並沒有發生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根據上述法條,黃女士贈與張女士的房產是不動產,不動產要發生物權變更的效力,必須進行登記,如未登記,該房產在物權上還是屬於黃女士。

蒐其他證據 作確權訴訟

 此外,當年黃女士與張女士簽訂的贈與協議非常簡單,僅僅敘述了為表示對外甥女張女士對其長期照顧的感激,將該房產贈與張女士。郭律師指出,該贈與協議內容明顯過於簡單,一些事項約定不明,且對本案整體來說,證據也不夠充分。

 在郭律師的指引下,張女士積極搜尋其他證據,如黃女士簽名的其他書信;當時曾見證贈與協議的證人;張女士長達20年間繳納的水電費收據、物管費等。張女士在準備好上述證據後向法院提起確權訴訟,要求確認贈與協議有效,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法院最後支持了其訴求,房產國土部門憑法院的生效判決辦理了過戶手續。

■香港文匯報記者 肖郎平、實習記者 王悅 東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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