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聯合報》報道,台北地院前法官許聰元被控在1994年一宗炒股案收受賄賂,案件纏訟逾16年;許在更九審時被審判高達7年兩個月徒刑,但到最近更十審又以更六審檢方就上訴逾期為由,改判無罪,前年底定讞。許聰元在偵審期間被羈押77天,自認坐獄,還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金」,要求補償每天最高金額5千元(新台幣,下同),以補償官司纏訟多年讓他身體及精神都受到的損害。
台法院認為,許聰元確實多次和案件當事人的員工進出酒店消費,違反法官應謹言慎行等規範;但仍決定給予每天兩千元的補償金,總計補償他15萬4千元。當初參與偵辦許聰元貪污案的辦案人員直呼,「太離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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