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在唐英年被指有僭建物的約道7號屋門外,有人架起升降架,似是要拍攝該大宅游泳池底的「神秘玻璃窗」。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就唐英年涉及僭建事件,屋宇署在回應傳媒查詢時指,該署正根據一貫秩序處理,包括由土地註冊處核實物業的業權人身份,並會盡快派員到該位於約道的大宅實地視察,以確定該物業是否有違例建築工程,並根據視察的結果,按《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及現行的執法政策,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屋宇署在昨晚的回覆中指,一般而言,除了根據《建築物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例獲得豁免的建築工程,以及在2010年12月31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生效後按其簡化規定展開的小型工程外,任何人士在展開任何建築工程前,必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圖則及同意展開工程,否則有關工程即屬違例建築工程(即僭建物)。
在私人樓宇內進行,而又不涉及建築物結構的工程,屬於豁免審批工程,但該類工程仍須按照《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的其他要求進行,例如消防規格、荷載、天然照明及通風等建築標準,否則亦屬僭建物。
屋宇署指,倘僭建物屬較嚴重或「須優先取締」個案,該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發出命令,著令業主清拆有關僭建物或糾正違例情況,業主如果未能在指定日期前遵從命令,屋宇署考慮會根據法例去檢控有關業主,以促使業主自行清拆僭建物;倘僭建物對公眾安全及財產構成明顯威脅或迫切危險,屋宇署會安排政府承建商清拆,並在其後向業主收回有關費用。
倘不屬於「須優先取締」類別的僭建物,屋宇署一般會按情況發出勸喻信或「警告通知」,以鼓勵業主自行清拆。就「警告通知」而言,倘業主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拆除有關的僭建物,屋宇署便會把有關的「警告通知」注明在土地註冊處登記(俗稱「釘契」),直至業主清拆有關僭建物後方予以註銷。
強調按既定程序處理
屋宇署最後強調,會一如既往根據現行的執法政策及一貫的處理程序,跟進每一宗懷疑涉及違例建築工程的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