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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參選人能否退選?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在回應傳媒訪問時說,倘有意退選的特首候選人,必須在特首選舉提名期2月29日完結前退選。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十九條及《行政長官選舉程序規例》第九條,特首候選人只可在提名期結束前退選。退選者應填寫及簽署一份指定的「候選人退選通知書」,並交回選舉主任。譚志源坦言,為確保選舉的公平性,防止提名期後才有人退選,可能出現不公平的情況,故在提名期結束後,法律上就沒有機制讓候選人退選,必須繼續完成整個選舉的程序。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二十二(1AA)及二十二(1)條,如在提名期結束後但在選舉結果宣布前的任何時間內,選舉主任接獲證明並信納任何一名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當選資格,則選舉主任必須公開宣布,才會終止選舉程序。
另外,按規定,選委只可以提名一位參選人,且不能退出或撤銷。倘他們提名的參選人退選,選委可否再提名其他人?譚志源說,倘有特首參選人退選,已提名予有關人士的選委,在選舉主任確定候選人退選後,他們的提名票就會「解凍」,可再另作提名。不過,有關程序必須在選舉提名期內完成。■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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