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港大學生會罕有地「豪花」30萬元,在報章賣針對梁振英的廣告,公民黨成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無論學生會的動機為何,該廣告已可能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根據法例,任何人在選舉中作出非法或舞弊行為,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張達明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港大學生會的廣告「踩界」,可能已經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二十三條及二十六條,該條例為「發布關於候選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非法行為」。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二十六條,任何人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發布關於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倘被告人可以證明在作出有關陳述時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陳述是真確的,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二十三條則表明,只有候選人及選舉開支代理人才有權招致選舉開支;任何為促使候選人當選而製作的宣傳資料均屬候選人的選舉廣告,印製及派發這些資料所涉及的費用則屬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任何人若沒有候選人的書面授權而招致選舉開支,即屬違法。
雖有言論自由 亦須格外小心
張達明表示,港大學生會的廣告,只要在客觀上構成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當選,可能會觸犯第二十六條,而該廣告亦可能會被界定為選舉廣告,而倘該廣告未取得有關候選人的書面同意,已經觸犯第二十三條,又強調市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在選舉期間必須格外小心。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一旦罪成,最高可被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而任何人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罪成者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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