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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工作居住滿1年,年收入逾12萬元者,須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資料圖片
隨著香港與內地合作加深,越來越多的港人在內地工作,他們年收入若在12萬元以上,按內地的相關規定,便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辦法》)的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需要自行申報的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根據這個規定,港人如果被判定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又或者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且年所得超過12萬元以上的,則需要向內地稅務機關進行「年所得」自行納稅申報。
注意習慣性居住定義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
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在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臨時離境不扣減日數。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的計算,以該個人實際在華逗留天數計算。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1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
納稅年度涵11項所得
按照《辦法》的規定,如果上述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所得超過12萬元,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內地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度終結後,均應按規定向內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根據《辦法》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以下11項所得合計達到12萬元:「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在計算12萬元年所得時,對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免稅所得以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3項:
(一)內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所得,即: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二)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不是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計算在年所得中)。
(三)按照內地規定由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費一金」)。
■香港文匯報記者 古寧 廣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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