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兩會報道組 劉凝哲)被稱「小憲法」的刑事訴訟法,在全國人大閉幕會上以2,639票贊成、160票反對、57票棄權的較高支持率,正式完成第二次大修。此次修改,不僅在總則中明確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還通過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等諸多方面,充分體現出「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憲法原則。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港區人大代表范徐麗泰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她個人贊成本次刑訴法修改。「有很多爭議,是希望法律走得更快更遠,但現在這個情況下,還是一步步來」,她指出,修改後的刑訴法並不是完美,卻是各方面能夠接受的平衡點。
24小時內須通知家人
刑訴法第73條針對監視居住的規定,曾因被解讀為「秘密逮捕」而引發社會廣泛討論。經記者調查,部分媒體及學者強烈批判這條法律,但其判斷基礎仍來自於2011年8月公開的首審稿。經過多次修改,昨日通過審議的刑訴法73條明確規定,對指定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在執行後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這代表著,外界質疑最多的「秘密監視居住」問題,實際上根本不存在。
范太指出,以前刑訴法規定不明晰,調查機構「決定做的就去做了」,現在對監視居住的規定,是進步的。「監視居住,一方面保障警方的調查,不能因犯罪嫌疑人去通風報信而破壞;另一方面,不能隨意將一個人監視居住,要說出來對他監視居住,並通過上級批准,同時在一般情況下,24小時內須通知家人監視居住的地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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