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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江志聲被警方押到縱火地點重組案情。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廚房工人聲稱工作壓力大,於前年與友人買醉後,路經旺角突發奇想「玩連環縱火」,令花園街近80間商戶焚毀,引致2千多萬元財物損失,廚工早前於高院承認4項縱火罪,昨被判囚6年4個月。法官韋毅志判刑時,斥責被告竟選擇在世界知名人煙稠密的旺角區縱火,行為極之危險。
韋官昨日斥責被告江志聲(32歲)因「一時貪玩」,選擇在世界知名的人煙稠密區旺角縱火,令緊密相連排檔的火勢波及其他商店及民居,行為十分危險,大火須用4個半小時才能撲滅,期間令消防員及警員置身火場,疲於奔命疏散附近居民。
政府報告指經深思熟慮作案
韋官又指,事後被告在警誡供詞表示只是「一時貪玩,未有想到後果嚴重,令那些排檔付諸一炬。」惟他進一步解釋在花園街一個排檔下吸煙,隨手將一支燃點了的香煙放到排檔而引發大火,但政府的測試報告卻指,縱火案是一宗經深思熟慮而作出的案件,而火源是出自打火機,但4個排檔內有4個測試樣本,全部未能由香煙燃起火種,直指他向警方撒謊,而且被告在首次被落案控告後,未有即時認罪,也從報告看出他聲稱醉酒,已忘記案發的一切,卻可向警方講述如何縱火,認為他對事件毫無悔意。
韋官認為,被告根本有意圖在彌敦道、旺角西洋菜街及深水埗福華街燒毀他人財物,就算他辯稱未想過會令花園街發生大災難,也是由於他的疏忽所致。
官:難以理解被告縱火行為
韋官繼稱,雖然報告指出他一直循規蹈矩,未曾有放縱行為,但以他這樣的背景和年紀,實在難以理解他縱火的行為,只知道被告是清楚自己的所作所為。
4地連環放火 焚2千多萬財物
案情指,2010年12月6日清晨近5時,被告先後於彌敦道東海大廈的後巷、花園街222號排檔、旺角西洋菜街及深水埗福華街縱火,其中花園街排檔的火勢一度升至3級,須即時疏散現場居民。火警至上午9時半才受到控制,燒毀了70米乘3米的範圍,分別有29個地舖及49個小販檔遭殃。被告事後向警方表示,他於當晚11時跟友人於土瓜灣飲酒,數小時後到旺角轉乘巴士回鴨脷洲,突然「人有三急」而走到後巷解決,這時見到堆積一旁的垃圾,便萌生「玩火」的念頭,令他人價值2千多萬元的財物付諸一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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