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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中年警員向警察儲蓄互助社及財務公司申請貸款,4度隱瞞尚有其他債務未清還,誘使互助社及財務公司批出貸款,涉案款額約50萬元。警員早前否認5項欺詐罪,昨於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4項欺詐罪成,判囚9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案情指,38歲被告賴志文,於2009年至2010年期間,分別向警察儲蓄互助社及財務公司申請貸款,申請表及聲明書上虛假表示沒有其他未償還貸款,然他早於2008年底曾向大眾財務申請35萬元貸款,分42期清還,截至2010年10月,尚欠大眾20多萬元,被告涉嫌隱瞞該筆尚未清還貸款,以誘使財務公司職員放貸。
解釋無邏輯 官斥大話精
裁判官指被告證供矛盾,解釋亦不合邏輯及情理,簡直「大話連篇」,裁定其中4項罪名成立。
裁判官認為案件嚴重,惟考慮到他會因而失去長俸及工作,酌情扣減1個月刑期,4項控罪共判囚9個月。
另外,該被告於2011年1月份,曾經因醉酒駕駛而被判罰款及停牌,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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