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漁護署前司機隱瞞醉駕被罰停牌,上班期間繼續駕駛,結果被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不過高等法院指其職責與公眾利益無關,判他上訴得直,終審法院昨贊同高院的觀點,釐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一個不可或缺的要素,被控告人士所濫用的職權及職責,必須涉及公眾利益,純粹因為其公務員或公共機構人員身份而被檢控,是歧視的做法。
終院5名法官一致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維持高院判被告黃連基(50歲)上訴得直的裁決。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指,公務員純粹違反對僱主的責任,並不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有關的失當行為必須影響到公眾利益,而不是只影響僱員與僱主之間的關係。
案中被告只是一名漁護署聘用的貨車司機,負責接載同事往返北潭涌郊野公園,其職責不會影響公眾利益,故不符合控罪的定義。
案情指被告2009年因為醉駕被判停牌半年,但沒有通知上司,停牌期內繼續上班駕駛,結果被裁定6項停牌期間駕駛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入獄15個月及停牌2年。高院去年駁回被告就停牌駕駛罪的上訴,該6項控罪被告被判入獄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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