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有專家質疑經適房上市合法不合理。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古寧 廣州報道)廣州市經濟適用房上市有了更明確細化的規定。廣州市財政局聯合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廣州市住房保障辦日前發文稱,自5月起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依規定進行出售、交換、出租等上市行為,但2007年12月18日後購房的,購買五年後才可上市,而且需要繳納與商品房差價80%的土地收益款。業界人士指,相關規定此前就有。不過,依然引發部分憂慮,有人士認為作為保障房之一的經適房上市合法不合理,有可能會讓經適房變成獲利的工具。
按差價80%繳土地收益
新發佈的《廣州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規定》指,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年後可上市,產權人應按交易評估價格的1%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後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後方可上市,產權人應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8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專家:退出過渡措施
廣州市政協委員曹志偉認為,經適房買賣中產生「權利尋租」早已在意料之中,這已經違背了當初建設保障房的本意了。
廣東省綜合改革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彭澎指,現經適房已越建越少,以公租房為主的保障性住房體系成為趨勢,從這個角度來看,讓經適房上市,是一種讓它慢慢退出歷史舞台的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