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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卓建安)對於兆豐資本未能履行保薦人職責,證監會力數兆豐資本五宗罪,包括盡職審查不足及未達標;未能獨立及不偏不倚地辦事等。不過,證監會補充,並未發現兆豐資本參與任何欺詐行為的證據。而兆豐資本則否認證監對其錯失的一切指控。
盡職審查不足未達標
一是盡職審查不足及未達標。證監會指出,洪良的主要業務為布料銷售及以原圖設計代工製造方式為服裝品牌擁有人和洪良的特許經營商生產成衣。針對洪良的顧客、供應商和特許經營商作出盡職審查對評估洪良業務表現的真確性至為重要。然而,兆豐資本的盡職審查不足亦未達標。
資料未經過獨立審察
二是未能獨立及不偏不倚地辦事。證監會指出,兆豐資本針對洪良的供應商、顧客和特許經營商的盡職審查工作中重要範疇的資料均來自洪良,並未經過獨立的審察,反映兆豐資本不當地依賴發行人。
三是盡職審查工作的審核線索不足。證監會指出,兆豐資本未有充分地以文件載明其盡職審查工作的計劃和工作的重要範疇。例如,兆豐資本未有記錄其針對洪良的供應商、顧客和特許經營商所進行的背景或其他盡職審查的搜尋工作。
審查由初級員工處理
四是未有充分監督員工。證監會指出,大部分盡職審查工作在未有充分的監督下由兆豐資本內初級和經驗不足的員工處理。兆豐資本的兩名負責人員為洪良上市申請的保薦人的主要人員,兩人均否認對上市申請負責。
五是違反保薦人承諾及向香港聯交所申報不實聲明。證監會指出,身為洪良的上市申請保薦人,兆豐資本必須並於2009年7月23日及2009年12月15日向香港聯交所分別遞交承諾和聲明書,確認兆豐資本將會/已經作出合理盡職審查的查詢,及相信所有在洪良的上市申請過程中向香港聯交所提供的資料,包括所有在首次公開招股章程內的資料,在所有重要事項上均屬真實和沒有遺漏關鍵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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