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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產代理在填寫物業資料表格(俗稱表格1)或出租資料表格 (俗稱表格2) 內有關物業的樓面面積一欄,須從訂明的來源取得實用面積,即差餉物業估價署,或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首次轉讓買賣協議 (首次協議) 中述明的實用面積。如未能透過上述兩個途徑取得實用面積 (如村屋) ,持牌人應在表格上述明。
2. 物業廣告內的面積資料,必須提供實用面積,又或同時提供實用面積與建築面積;描述實用面積所用的字體,不應小於描述建築面積所用的字體。假如未能取得實用面積,廣告內可提供建築面積或其他樓面面積資料,但地產代理須在地監局要求時出示證據,證明其建築面積或其他樓面面積資料是從合理來源取得。
3. 除發出廣告以外,地產代理在向客戶提供物業樓面面積資料時,亦必須在提供其他樓面面積資料前,提供該物業的實用面積。
4. 若代理違規,輕則訓誡、譴責、要求持續進修學分,或於牌照中加入條件,重則停牌、罰款30萬元、撤銷牌照等。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顏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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