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不少媒體認為新政府的架構重組要闖立法會的關,要經立法會的批准云云。香港基本法第74條明確規定,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這意味著:凡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案,只能由政府提出。儘管目前的《立法會議事規則》沒有明確禁止議員對上述範疇的法案提出修正案,但事先要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由此看來,新政府的架構重組不應發生闖關的問題。
對新一屆政府架構,新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提出設置三司、二副司、十四局的設想。該設想已經現任行政長官徵詢行政會議意見後作出決策,成為新舊政府和諧銜接的一個範例。
立法會無權阻止新政府架構設置
最近閱讀香港報章,不少媒體卻強調特區新政府架構要闖立法會的關,要經立法會的批准云云。有的評論還認為,對《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的草案》的「拉布」活動,被立法會主席「剪布」,立法會中反對派議員必將報復,勢必要讓新一屆政府架構胎死腹中,才能甘休。他們還可以「拉布」來拖延。候任行政長官也擔心到今年7月1日新班子不能配齊就任工作。到新一屆立法會十月份開始工作後才得上任,影響新一屆政府的經濟民生等工作的展開。
此種評論是不正確的,此種憂慮是不必要的。從香港基本法的設計來看,提出政府架構是行政長官的職權,立法會對此並沒有否決權。縱然新增的主要官員的薪酬待遇要經立法會審議通過,但卻不能阻止新政府架構的設置。現說明如下:
一、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5)項規定,行政長官有權報請中央政府任命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的職權。這包括有關的人選和架構。一旦有關人選及其職位由中央政府任命,其架構也就伴隨該任命而成立。只有中央政府有否決權,一旦得到中央政府的任命,新的政府架構和人選完全可以就位。如立法會可以決定新的政府架構是否存在,就等於立法會可以否決中央政府的決定,地方性議會可以否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這是非常荒謬的。
二、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1)項的規定,行政長官行使「領導香港特區政府」的職權,對行政長官以怎麼樣的方式領導香港特區政府,這是行政長官自己需要考慮的事項,立法會無權置喙,也不能越俎代庖。
三、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條的規定,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上述三個範疇的自治權,分別由特區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主掌,對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行政事務,立法會只有質詢權。
新政府官員的薪酬待遇要得到立法會批准
然而,不容忽視的是,新一屆政府增設了兩位副司長和兩位局長。四位主要官員的薪酬待遇是要由立法會批准的。如果說立法會對新政府架構完全沒有發言權,也是不對的、片面的。如立法會不能批准,有關官員只能先捱「義氣」了。
對新政府架構進行修正須得到行政長官同意
到底立法會對新架構有何種權力呢?筆者認為,立法會應當可以:(一)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3條第(2)、(3)項的規定,行使審核權和批准有關薪酬待遇的政府提案。(二)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3條的規定,對新架構的設置可以進行辯論,提出質詢。這與「三權分立」的國家的安排並不完全相同。
立法會可否對新的政府架構進行修正呢?答案是否定的。香港基本法第74條明確規定,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的法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這意味著:(一)凡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案,只能由政府提出。(二)在法理上,法案包括原法案及其修正案。如法案不包括修正案,則議員就可以通過成千上萬的修正案來代替原法案,化零為整,取代原法案,或造成與原法案相反的效果,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應當指出,目前《立法會議事規則》在落實上述規定時有偏差,沒有明確禁止議員提出涉及政治體制和政府運作的修正案,但第57(6)條還是要求議員提出涉及公帑的修正案時,事先要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在香港基本法中,上述三款事項即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和政府運作是並列的,應作同樣的處理。如涉及公共開支的修正案都要經過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同理,涉及政治體制和政府運作的修正案亦應如此。當然,為了維持行政主導,以禁止提出為宜。在議事規則未得修訂前,以有關修正案事先須得行政長官書面同意,也是退而求其次的辦法。由此看來,不應發生闖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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