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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莎妮促請政府將競爭法的條文寫得更加清楚。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今屆立法會會期行將完結,備受關注《競爭條例草案》也將呈交至立法會大會審議表決。香港總商會重申,現時的草案中仍有很多根本性、原則性的字眼含糊不清,促請政府將法律條文寫得更加清楚,尤其是要釐清「削弱競爭行為」定義和最高罰款的計算方法,及將商業協議效益遠超對競爭造成的影響時,有關行為會被容許的原意反映在條文當中,令日後商界有所適從,不會誤墮法網。
根本性原則性字眼含糊
香港總商會總裁袁莎妮表示,競爭法是一條相當複雜的法例,儘管政府過去已經釐清了「第一行為守則」中的犯法行為,又將最高罰款由全球營業額的10%降至最多3年本地營業額的10%,但條文仍然有很多根本性、原則性的字眼含糊不清。
定義太廣泛 限制商業活動
袁莎妮續指,政府提出的競爭條例原意是要打擊削弱競爭行為,但政府現時在條例中使用「其意圖或效果為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的文字,定義過於廣泛,限制了過多商業活動,建議政府參考澳洲、新西蘭、加拿大的做法,將「大幅削弱競爭行為」字眼寫入法例,或仿傚歐盟將此定義放進指引當中。
另外,袁莎妮表示,政府曾經提過當商業協議的效益遠超過競爭造成的影響時,有關行為會被容許,即經濟效益可以是豁免受競爭條例規管的充分理由,但在現時的條文當中看不出這個立法原意,希望政府方面修訂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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