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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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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悅悅事件」疑犯佛山受審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5-2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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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悅悅腿骨粉碎性骨折,腦部遭重創,經過一個星期的搶救無效,最終離開人間。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敖敏輝 廣州報道)發生於2011年10月份的廣東佛山「小悅悅事件」,本月25日有了新進展。肇事司機之一、開車碾過女童小悅悅(本名王悅)直接致其死亡的疑犯胡軍,在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受審。在法庭上,檢方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胡軍提起訴訟。法庭未當庭宣判。

記者獲悉,當日,包括小悅悅父親王持昌在內的多名親屬抵達法庭,不過,王本人並未出現在庭審現場。據其表示,因此案引起媒體廣泛關注,他想留出位置給更多記者,「女兒受到社會的關注和關心,媒體朋友起了很大的作用。」

兩次壓過女童 直接致死

 在南海區人民法院外,大量媒體及市民聞訊前來,法院大門幾乎一度堵塞。不過,由於名額有限,多數市民及媒體未能進入法庭旁聽。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10月13日17時許,被告人胡軍駕駛粵YJA108微型麵包車前往黃岐廣佛五金城收取貨款,在天降大雨、五金城內光線較暗的情況下,未開啟前照明燈行駛,由於尋找店舖注意力分散,未注意到正在五金城通道內行走的被害人王悅,造成車輛右前方將王悅撞倒,右前輪從王悅上半身壓過。車剎停後,被告人胡軍觀看右後視鏡,未發現碰撞物,以為壓到了路邊的貨物,未下車查看,車右後輪再次從王悅胯部壓過。被告人胡軍駕車駛離現場繼續前往店舖收取貨款。王悅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2011年10月21日死亡。2011年10月16日,被告人胡軍在網上觀看案發監控錄像,確認自己撞人後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事實不認罪名 當庭未判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軍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認為被告人胡軍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被告人胡軍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意見,但認為,案發地段屬於道路,被告人胡軍的行為應構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最後,審判長宣佈案件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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