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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5日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5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劉卓志受賄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02年至2010年,劉卓志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長、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遼寧春成工貿(集團)有限公司、賈乘麟等21個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採礦權審批、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宋巍(另案處理)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817萬餘元,應以受賄罪追究劉卓志的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劉卓志的律師出庭為其進行了辯護。數十名群眾、劉卓志部分親屬和媒體記者旁聽了庭審。法庭宣佈此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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