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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簽協議 保障投資者權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8-1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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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與《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前左)與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交換協議文本後合影。 新華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林舒婕 綜合報道)兩岸第八次陳江會9日下午3時在台北正式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投保協議)及《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這是兩會自2008年恢復協商談判以來簽署的第18個協議。其中,投保協議明確規定了對兩岸投資者安全通報問題,雙方根據規定,自限制人身自由起需在24小時內通知相關家屬或企業。大陸商務部發言人指出,協議的簽署有利於保護兩岸投資者權益,對兩岸經貿合作具承前啟後作用。

 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在會上表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讓兩岸民眾獲得廣泛利益,對於這樣的成果,沒有任何理由不加以呵護珍惜。ECFA(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後續協商正在積極推進,大陸居民赴台個人遊穩定升溫,兩岸貨幣清算磋商順利進行,兩岸金融合作取得適當進展,各項協議逐步落實,顯現兩岸關係不斷向前的良好態勢,兩岸和平發展進入鞏固深化的新階段,未來兩岸商談將繼續為兩岸合作、為民眾謀福祉,鞏固兩岸和平發展繁榮成果,開創互利雙贏的新局面。

列明爭端解決管道

 「投保協議」是ECFA後續4大重要協議中的首個協議。據兩會公佈的協議文本及附件,協議不僅保障直接赴大陸投資的台商權益,還明文規定保障經過第三地轉赴大陸投資的台商權益。使用範圍不僅在投資人與政府之間(P2G),還擴大到投資人與投資人(P2P)之間。同時,對於投資過程中發生的爭端解決管道,也作出明確規定。

 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會後的新聞發佈會上稱,兩項協議簽署,不止象徵兩岸制度化協商穩定永續的運作,ECFA的成果也是逐步累積、厚增而且更有行穩致遠、再創新局的重要意義。

 江丙坤並透露,兩會也就兩會互設辦事處議題進行意見溝通,同意將各自進行規劃、評估與研究,並在適當時機展開意見交流。 雙方後續協商的部分,將以ECFA後續協議包括服務貿易、貨品貿易、爭端解決為主,也同意針對「兩岸空氣品質監測合作」、「兩岸地震監測合作」議題積極推動相關主管機關之間的溝通與探討。

商務部:投資限制趨減

 根據投保協議規定,大陸商務部與台「經濟部」,將就後續執行成立「處理爭端個案」、「投資諮詢」、「調解機制」等3個平台,建立投資保障聯繫機制。

 商務部發言人沈丹陽指出,投保協議的簽署,有利於保護兩岸投資者權益,逐步減少投資限制,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促進兩岸雙向投資,增進兩岸經濟繁榮。對於兩岸經貿領域制度化合作具有承前啟後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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