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何凡 北京報道)針對兩岸兩會9日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解讀指出,該協議《投保協議》涵蓋了常規投資保護協定包括的要素和內容,並具有三個特點:一是有效保護。一方面遵循一般投資保護協定的體例設置相應條款,體現投資保護的傳統內容;另一方面注重兩岸現實需要,增強《投保協議》的可操作性,針對投資者經第三地投資、人身保護、投資者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等問題,作出了符合兩岸特色的靈活處理和適當安排。
二是雙向促進。大陸資本赴台投資自2009年6月啟動至今,時間較短,尚處於起步階段,但《投保協議》盡可能體現了相互促進投資的原則,達到權利、義務的平衡。
三是減少限制。按照ECFA第5條規定,《投保協議》文本中明確規定了投資待遇、投資便利化、減少投資限制等條款,真正體現促進雙向投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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