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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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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選舉呈請不應延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8-17]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特首梁振英申請剔除民主黨主席何俊仁提出的特首選舉呈請,聆訊昨日由律政司司長代表陳詞。他指選舉呈請必須在選舉後7天提出,倘若違憲,法庭不應裁定有權延期,因為延期會影響新舊政府能否順利交接,屬政治考慮。

呈請與覆核 性質有分別

 代表律政司司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昨日指,《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選舉呈請須在選舉後7天提出,但司法覆核則有30天時間,是因為立法者考慮到兩種申請性質有別。

 選舉呈請大部分涉及事實爭拗,例如候選人資格、有否任何失實陳述、舞弊行為等,複雜程度較低,律師可在短時間內準備入稟文件。而提出選舉呈請時限越長,預留給法庭審理時間便越少,7天是合理限制,可讓法庭盡快在特首上任前作裁決。

 另一方面,司法覆核涉及較多法律爭拗,比選舉呈請需較多時間準備入稟狀,故立法者給予較長申請時限。不過法官林文瀚不同意,認為選舉呈請也會涉及法律爭拗。

 黃續指,如果7天法定時限違憲,法庭也不應裁定有權批准延期,或與司法覆核30天時限看齊,否則違反立法原意。而且延期問題影響新舊政府能否順利交接,屬政治考慮。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續審,屆時由代表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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