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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樓說地:地產代理委託期及佣金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8-27]     我要評論

 地產代理獲消費者委託進行住宅物業買賣或租賃時,必須與客戶訂立「地產代理協議」(協議)。協議能確立及釐清客戶與代理雙方的權責,消費者在簽署協議之前,應了解清楚協議中的各項條款,例如委託的形式、委託期及佣金數額等,並應就個人需要及情況作出審慎考慮,以免日後任何不必要的誤會和爭拗。

時限避用「直至另行通知」

 「委託期」是指客戶委託地產代理進行物業買賣或租賃的期限。《地產代理條例》(《條例》)沒有就委託期的時限有任何規定,消費者可與地產代理商討合適的委託期時限。由於委託期是協議中一項重要的條款,簽訂協議的雙方應清楚以年、月、日述明委託期的開始與屆滿日,而不應寫上「直至另行通知」等字眼。

 佣金方面,《條例》沒有規定地產代理所收取的佣金金額或佔成交額的比率,消費者可與地產代理商討佣金數額,並清楚填寫在協議中。

 地產代理監管局提醒消費者,「地產代理協議」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一經簽訂後,任何一方如要修改其中的條款,都必須先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因此,消費者在委託地產代理後,如果不滿意其服務,也不可以單方面取消協議,縮短委託期或修改佣金數額,而必須先要得到受委託的地產代理公司的同意。倘若該地產代理公司不同意縮短委託期,消費者應該徵詢律師尋求解決辦法,並不宜貿然透過另一家地產代理公司完成交易。

 如果買家/租客在協議中訂明的委託期屆滿前,經另一家地產代理公司購入/租賃原本委託的代理介紹的同一單位,買家/租客可能因此須要向兩家地產代理公司繳付佣金。另一方面,假如業主在協議中訂明委託有關地產代理為「獨家代理」,但在委託期屆滿前,透過另一家地產代理公司出售/租出單位,該業主可能因此須要向兩家地產代理公司繳付佣金。 ■地產代理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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