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廉署起訴大昌貿易行汽車服務中心有限公司(「大昌行汽車」)一名前職員,控告他涉嫌收受供應商提供6.3萬元賄款,作為不報告其供應的地氈品質欠妥的報酬。被告昨(星期五)在觀塘裁判法院否認控罪,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將案押後至下月22日再訊,被告獲准以現金5千元保釋,但不准離港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43歲被告黃信文,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案發時被告在「大昌行汽車」新車處理中心任職高級文員,負責向供應商採購物料包括汽車地氈。
不舉報精豐供應地氈品質欠妥
精豐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精豐」)是「大昌行汽車」其中一間供應商,而鄧欣傑是「精豐」的董事兼股東。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間收受鄧多筆現金賄款,總額高達6.3萬元,作為不向或曾經不向「大昌行汽車」報告「精豐」所供應的地氈品質欠妥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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