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為提高強積金的彈性,積金局建議容許強積金供款人一旦身患「末期疾病」、且預期壽命不足1年時,可提前領取供款;又建議容許供款人在退休時,可因應經濟環境及實際需要,自己選擇一筆過或分期提取供款。積金局表示,在諮詢期收到的意見中,有90%表態支持,將會向港府提出有關建議,料最快明年正式實施。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會在收到建議後小心考慮,再作適切跟進。
現行《強積金條例》規定,強積金計劃成員(供款人)若永久離開香港、經醫生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年滿60歲並提早退休、帳戶的累算權益少於5,000元且過去12個月沒有供款又表明無意再工作,才可在65歲前提取戶口內的累算權益。社會上有聲音指出,一些罹患末期疾病的供款者,可能至死仍未符合資格提取供款;又有建議容許計劃成員可分期或分批提取供款,積金局亦就有關建議諮詢公眾。
須預期壽命不足1年
積金局在諮詢期收到287份意見書,90%對建議表示支持。積金局董事會昨日建議政府修例,容許計劃成員在取得醫生證明書,證明其罹患末期疾病,且預期壽命僅餘不足1年的情況下,可提早全數提取其強積金權益。該證明書可由1名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而簽發日期不得超過計劃成員向有關受託人提出申索日期之前的12個月;至於「末期疾病」的定義會於法例中訂明為危及生命的疾病。
退休可選一筆過提款
積金局亦建議容許達至退休年齡或符合提早退休提取強積金權益條件的計劃成員,可選擇以一筆過或分階段形式提取權益,並賦權積金局就訂明可提取的次數及每次提取的款額等。積金局會與業界商討執行細節,需時更新電腦系統。積金局主席胡紅玉去年底表示,期望可在2012/13年的立法會年度內審議修訂條例,料最快2013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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