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是港府於1999年實施的一項公共政策,目的為改善高齡樓宇收購重建效率。根據強制售賣條例,任何人集齊同一地段90%以上業權,便可申請統一地段業權。不容許打釘勒索天價,發展商更容易進行市區重建。
不過,由於集齊90%業權強拍難度高,經常遇到業權不清的問題,實施後申請強拍的宗數寥寥可數。2010年4月,港府通過修例放寬強制拍賣條例,由原來的集齊九成業權才能強拍降至八成,但須符合3個條件,舊樓只剩下最後一個單位未賣出,但所佔的業權達10%以上;大廈樓齡達到50年;以及在非工業地段中,樓齡達到30年或以上的工廠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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