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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鄧旭波(前)及梁盛志各判囚16個月。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台灣疑犯陳竹男2009年在荔枝角收押所還柙期間,身負百處瘀傷離奇暴斃,涉案3名懲教員早前被裁定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成,暫委法官昨日於觀塘法院斥責被告濫用職權,行為過火,令受害人重傷致死,並應慶幸自己不是面對誤殺控罪。法庭須向公眾發出信息,絕不容忍執法人員知法犯法,以挽救刑事司法系統及懲教署聲譽,3名被告各判囚16個月。
3名被告為一級懲教助理梁盛志(46歲)、懲教主任蘇嘉瑋(34歲)及高級懲教主任鄧旭波(48歲),事後委託辯方大律師戴偉奧表示,將就定罪上訴。
懲教署:個別事件會研判辭
懲教署回應指,今次屬個別事件,會研究判辭,適當跟進,但因死因庭將於下月5日研訊,故現時不宜評論。
案情指陳2009年偷渡來港,涉嫌電話行騙被捕,8月14日首次提堂後被送往荔枝角收押所,但翌日懲教人員發現他行為怪異,於是安排他見醫生。不過陳在候診期間,一度呼求「回家」,擅闖診療室,遭3名被告按倒桌上及發射胡椒噴霧制服,其後改柙加護囚室。8月16日早上7時半,懲教員發現陳失去知覺倒臥室內,送瑪嘉烈醫院搶救,8時48分證實不治。
暫委法官練錦鴻判刑時表示,懲教收押所乃密封範圍,外界無從監管,須依賴懲教員常識和判斷。懲教員即使獲法例授權使用合理武力,以制服情緒不穩及不可理喻的所員,但也必須謹慎行使,把握「需要」及「過火」界線。
疑犯手無寸鐵 117處瘀傷
陳在人多勢眾包圍下,手無寸鐵,根本無法施襲及逃走,但被告仍出動「過火」武力,令陳身受117處瘀傷,飽受痛楚。專家指,陳頭顱及臀部肌肉性出血,必由重擊造成。法官批評被告行為有負公眾期望,削弱公眾對刑事司法系統及懲教署道德權力的信心。
念3人初犯 酌情予減刑
法官續指,囚室暴力事件案例屢見不鮮,但均是囚犯毆鬥或囚犯襲擊懲教員,不及本案嚴重。雖然法官深明人誰無過,被告絕非邪惡之徒,是次判刑將令被告喪失工作及長俸,亦為家庭帶來巨變,但相較死者家屬及公眾利益,必須判囚。法官念及3人初犯,對社會有貢獻及人道理由,酌情減刑。
昨日被告親友及同事近百人到庭,「逼爆」法庭旁聽。有現職懲教員表示,擔心判刑打擊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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