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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設立長江上游自然保護區珍稀特有魚類馴養救護中心,對受傷、擱淺、誤捕、罰沒的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進行救治、暫養、馴養和放流。資料圖片
當前自然保護區的亂象叢生,一定程度上歸咎於法規失範和執法不嚴。目前唯一的綜合性專門法規嚴重滯後於形勢變化和現實要求。有關專家認為,內地自然保護區能否突破困局,當務之急是出台更具法律權威和效力的《自然保護區法》,同時強化自然保護區執法、監管和問責機制。
國家林業局高級工程師沈孝輝援引媒體報道稱,2005年長江上游魚類保護區調整後,國務院領導人有過批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更名一定要慎重,這次調整後就不要再動了。結果僅僅4年之後,再次調整獲得通過。近10年來神農架混亂無序開發小水電,曾任湖北省委第一書記的陳丕顯曾講:「湖北保不住一個神農架是犯罪。」自上而下的領導批示和講話也許能解保護區的一時之困,但保障不了它的長治久安。
現有條例 效力不足
令人不解的是,覆蓋14.9%國土的自然保護區竟然沒有一部法律予以保障。儘管國務院於1994年制訂了《自然保護區條例》,但作為行政法規,效力階位低,缺乏法律的強制性,在執法實踐中暴露出諸多問題,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形勢和自然保護事業的要求。
今年「兩會」期間,《自然遺產保護法(草案稿)》引起社會熱議。從《自然保護區法》到《自然遺產保護法》,環保界呼籲了十年,也等待了十年。中科院動物專家、國家野生動物學會中國項目主任解炎認為,「草案稿未將管理權和監督權分開,不合時宜的地方更多。」
因此,一部與時俱進、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自然保護區法》亟待出台,以規範政府和企業行為,杜絕不符合保護區功能定位的一切開發利用活動,嚴格禁止將保護區調整為「開發區」,將經濟開發項目和內容徹底剝離出去。
行問責制 明確責任
當前,在新的立法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之前,強化現有法規的執行力是現實的選擇。國家環保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副主任宋剛不久前撰文指出,需要強化國家執法,對違法行為較多、違規開發和破壞較嚴重的自然保護區應及時向當地政府提前預警,限期整改,並採取後督察等方式監督。同時,明確各級地方政府的責任,對侵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各級地方政府及個人嚴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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