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早前我的朋友發現老闆拖欠強積金,積金局代他循民事途徑向老闆追討欠款,但老闆仍然採取「拖字訣」。對此,積金局有何對策?
答:保障僱員的強積金權益是積金局的重要工作。為了打擊蓄意違規的僱主,積金局曾多次建議修訂法例,加重拖欠供款的刑罰。早前,立法會便通過進一步修訂強積金法例,增訂條文,以加強阻嚇違規僱主。
新條文訂明,僱主如未有按照民事法庭作出的判令,繳付拖欠的強積金供款和附加費,即屬違法。現時,積金局透過民事途徑,代表僱員向僱主追討拖欠的強積金供款和附加費。民事法庭會發出判令,下令僱主繳付欠款和附加費。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和附加費後,會盡快把所有款項存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
不過,有些僱主漠視民事法庭的判令,拒絕清繳欠款,就如你朋友的情況一樣。新修訂今年11月1日生效後,這類沒有按照法庭判令清繳欠款的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0,000及監禁3年。法庭更可就僱主沒有按照判令繳交欠款的每一日,向僱主另處每日$500罰款。
對持續違規僱主增加處罰
另外,這次修訂亦同時加入另一條文,訂明如僱主持續沒有按規定,於每個月10號或之前,向所屬受託人繳交僱主和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可被判處以每日罰款。現時,如僱主扣了僱員的每月入息而並沒有依時為他作強制性供款,最高刑罰為罰款$450,000及監禁4年。加入相關條文後,僱主將來更可被處以每日最多$700罰款。這項修訂同樣將於今年11月1日生效。
積金局藉此提醒打工仔,應多留意老闆是否已為他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以及按時作出強積金供款。一旦發現僱主沒有為他登記參加強積金或作出供款,便應立即向積金局舉報。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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