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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長線投資,明年元旦起,投資者獲取股息紅利需按持股期限長短徵稅。
香港文匯報訊(實習記者 彭楚華)為鼓勵個人投資者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國家財政部將在明年1月1日起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針對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持股期限長短,實行不同幅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越長減計應納稅所得額越多,稅負越低,持股超過一年的,實際股息紅利稅為5%。
根據有關新政策,股息紅利稅徵收分三個階段:一,持股1個月或以內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二,持股1個月以上至1年(包括1年)的,稅負為10%;三,持股超過1年的,實際稅負為5%。
持股1個月或以內稅負20%
按照現時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論持股時間,稅率均為20%。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負稅減免50%,實際稅負相當於10%。
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和證監會有關負責人的解釋,此次政策調整,旨在發揮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新政實施後,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確定實際稅負: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比政策實施前降低一半(5%);持股1個月至1年的,與政策實施前維持不變(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則恢復至法定稅負水平。因此,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其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就越低。
鼓勵長線投資 遏投機炒作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凡股權登記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後的,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差別化稅收政策執行。對2013年1月1日之前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市場人士認為,實施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鼓勵長線投資持有股份,將利好藍籌股;而績差的公司將會漸遭投資者拋棄。
利好藍籌 績差公司遭拋棄
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稱,該政策出台的時間節點在滬市大盤逼近2000點之際,救市意圖明顯,體現管理層對於資本市場的呵護。政策對刺激藍籌股的崛起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在遏制投機炒作方面,雖僅憑一條政策不會扭轉短炒的勢頭,但是將逐步改變目前市場的投機氛圍。他看好以下板塊:封閉式基金,港股ETF,優質公司包括銀行、地產、基建三大板塊優質個股。
在未來可能引導長期資金入市的問題上給出了積極的信號。
不過,長城證券研究所總監向威達表示,有關政策對股市並非利好,並沒有從實際上解決重複徵稅問題,也不能對股市的方向有明顯改變。雖然對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稅進行了差異化的徵收,但實質上,這筆稅負上市公司已繳納,再向投資者徵收已是重複徵稅。同時,對於內地股市投資者而言,更多是通過股價的波動中獲取投資收益,而非單純依靠現金分紅來獲取收益,所以政策對投資者而言,獲取投資收益的影響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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