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有沒有法律瓶頸?
目前,我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都規定了公眾參與立法,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也規定了公眾參與立法,但在實際操作當中,法律法規不完善、公眾參與立法缺乏強制性措施依然是制約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主要因素。要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制定和完善人民有序參與立法的法律規定,將公眾參與立法作為立法特別是地方立法的必經程序,不斷擴大公眾參與立法的範圍和途徑,切實保障公眾參與立法的權利。
十八大後,如何完善機制,拓展人民有效參與立法途徑?
要定期向社會公佈立法規劃,就立法事項徵詢社會公眾意見。要建立健全立法論證、聽證、評估機制,充分發揮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的作用,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尤其是基層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認真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努力提高立法調研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不斷完善公佈立法草案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採納公眾意見的反饋機制,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切實增強公眾參與立法的實效。要完善人大代表參與立法的工作機制,把辦理代表議案建議同制定修改法律結合起來,把邀請代表參與常委會活動同提高法律草案和審議質量結合起來,認真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要不斷完善法律草案起草過程中的溝通協調機制。要合理確定立法項目,建立健全立法項目論證制度。
十八大後,怎樣建立公眾參與立法的訴求處理、反饋機制?
探索建立不同利益群眾權益訴求的收集、整合、協調和平衡機制,把社會不同利益群眾的利益訴求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收集上來,使之成為立法依據。要發揮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中介組織的積極性,在立法過程中充分表達相關利益團體的意見和建議。要充分發揮網絡的作用,通過互聯網及時廣泛徵集社會各階層各方面對於立法的意見和建議。要建立健全立法參與的反饋和評估機制,對於徵集的公眾意見和建議要有科學、客觀的評估和處理標準,對採納的公眾意見和建議須做出必要的反饋。特別是在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時,要廣泛聽取意見,及時反饋意見建議採納情況。 ■香港文匯報記者 王由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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