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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麒驊當庭獲釋後表示「法庭是公正的」。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方麒驊涉嫌在去年11月區議會選舉「種票」,東區法院裁判官杜浩成表示,方雖為香港永久居民但長居廣州,向來依靠秘書的本地住處為其私人通訊地址,因此他可能錯誤相信用此地址登記投票並無問題,未能證明其動機屬明知故犯,裁定他選舉舞弊罪不成立。方當庭釋放後表示:「我相信法庭是公正的。」
控方證據不足 當庭釋放
控罪指,49歲的方麒驊在去年11月區議會樂康選區選舉中,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達關鍵程度的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即虛報其唯一或主要居所,並在選舉中投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十六(1)(b)(i)條例。
裁判官昨日在裁決時指,被告於廣州出生,1982年來港,其後成為香港永久居民,擁有法定投票權。然而,自2003年起被告因生意轉差,賣出半山旭龢道寓所,舉家移居廣州,打算專注內地業務,並以香港公司秘書李玉兒位於柴灣山翠苑翠珮閣的住址,作為他唯一或主要通訊地址,以處理本地私人事務,包括用作申請銀行戶口及填寫其他表格。
裁判官續稱,方在審訊中自稱,以為只要是香港永久居民就可投票,所以沒有細閱選民登記申請表便簽署,也從沒影響下屬的投票意向;而案例顯示,犯案人不能用「對法律無知」(ignorance of law)為辯護理由,但如果是「錯誤相信擁有法定權利」(mistakingly believe about the legal right),則可獲疑點利益,因此認為控方舉證不足,裁定方罪名不成立。
全家用秘書住址登記做選民
祖籍汕頭潮州的方麒驊曾任東華三院總理,現為廣州巿政協委員,是華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主要業務在內地銷售進口液化石油氣。據知他本人、妻子及負笈倫敦大學的長女,均利用公司秘書住址登記做選民,其餘2女兒則未滿18歲不符選民資格,而最終只有他一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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