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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有「小憲法」之稱的新刑事訴訟法1月1日起實施。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劉坤領 北京報道) 素有「小憲法」之稱的新刑事訴訟法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配合刑訴法實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公安部12月25日公佈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此外,為銜接新刑訴法,全國人大對監獄法等7部法律「打包」修改。上述配套法律制度,都將自1月1日起實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釋明確肉刑屬刑訊逼供行為。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訂後的刑訴法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權」正式寫入修訂後刑訴法,這是繼2004年人權寫入《憲法》,2007年《物權法》出台之後中國人權事業發展的第三次的飛躍,也是本次刑訴法修改最大的亮點。
新刑訴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並要求在嫌犯被捕24小時內通知家屬;此外,新刑訴法不強迫近親出庭作證。這次刑訴法修改內容涉及100多處,修改內容總計超過原內容的80%。有分析認為,體現了新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諸多方面。
不許微博傳播庭審實況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釋明確肉刑屬刑訊逼供行為。司法解釋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據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這項規定主要針對個別訴訟參與人「直播」庭審情況,試圖引發輿論關注、炒作,製造「輿論壓力」,干擾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
確保律師48小時內見嫌疑人
公安部修改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要求,傳喚、拘傳、訊問犯罪嫌疑人,都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規定》明確了訊問應當錄音錄像的案件範圍,對「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嚴格解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內進行訊問。
為保障律師會見權,《規定》強調看守所應當在48小時以內安排律師會見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證律師能夠在法定期限內確實會見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規定》還進一步要求公安機關不得派員在場,不得監聽,保證會見權的充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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