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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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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美倫:金發局非法定機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1-19]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卓建安)新成立的金融發展局主席史美倫昨日再次重申金發局非法定機構,其成立只是要帶出業界對本港金融市場發展的意見。她並稱,願意上立法會解釋金發局的工作。另外,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昨日發表聲明指出,金發局是《防止賄賂條例》所訂明的「公共機構」,並受該條例對公共機構的監管和約束。

定位清晰並非疊床架屋

 對於本港已經有金管局監管金融業,政府架構之中又有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新成立的金發局會否出現功能重疊,史美倫昨日出席電台節目表示:「我自己亦都在政府做過,所以很清晰我們定位是甚麼,政策上我們不是政策局,我們亦都不是法定機構,所以如果要(與內地)對口的當然是金管局或財經事務局。」

 史美倫續稱,她私下曾與金管局前總裁任志剛會面,了解他對金發局的意見。她承認該局容易被人感到工作與金管局類似,她希望以工作證明,其工作並非疊床架屋。

暫無計劃接受私人捐獻

 史美倫指出,金發局現時無計劃接受私人捐獻,委員若要進行外訪考察,相信會由公帑支付。她表示,金發局以「有限公司」運作,是為了令資源較有彈性,她否認是為了避過立法會監察。她並稱,願意到立法會解釋金發局的工作。

 對於外界質疑金發局的委員中5名有內地背景,包括前總理朱鎔基兒子、現任中金總裁朱雲來,史美倫認為,可能外界對他們的背景有疑問,但邀請他們加入主要是看其在業界中的成績,並非看其背景。

應看委員成績 非看背景

 就有傳媒查詢金發局是否不受防賄條例監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昨日回應稱,金發局是《防止賄賂條例》所訂明的「公共機構」,並受該條例對公共機構的監管和約束。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二章,「公共機構」包括由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委出,或由他人代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委出的各類委員會或其他機構,不論該委員會或機構是否獲得酬勞。金發局及其成員是由行政長官委任,因此屬於《防止賄賂條例》所指的公共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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