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昨日公布新修訂的央企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其中在央企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中,取消了對企業營業收入增長率的考核,新增了總資產周轉率指標。
根據刊於國資委網站最新修訂的央企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方法,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總資產周轉率指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平均主營業務收入同平均資產總額的比值。計算公式為:總資產周轉率=三年主營業務收入之和 / 三年平均資產總額之和。
暫行辦法仍設立年度和任期考核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年度考核基本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分類指標由國資確定;任期考核基本指標仍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分類指標由國資委確定。國資委還將根據需要在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中增設約束性指標。
暫行辦法規定,央企負責人年度薪酬仍分為基薪和績效薪金兩部分,績效薪金與年度考核結果掛u,但年度當期兌現比例由60%提高到了70%。
國資委於2003年10月首次通過了《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並在2006年、2009年進行了兩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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