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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聶曉輝) 針對大廈內懷疑有�茤迮汁Y重僭建或影響結構穩定的情況,港府於去年7月20日修訂《建築物條例》,賦權屋宇署人員若遇上業主不合作時,可向法庭申請手令破門入屋巡查。屋宇署表示,新《建築物條例》生效以來首6個月,該署已成功就合共涉及4個處所的3宗個案向法庭申請手令,進入單位視察並取締違例建築工程。
屋宇署表示,土瓜灣上鄉道一幢工業大廈內的一個單位,批准建築圖則為非住用用途,惟屋宇署去年巡查時發現多個單位及天台已被改建成�茤苤A隨即向業主及佔用人發出「擬申請進入處所的手令通知書」,促請有關人士安排進入其處所視察,惟一直未獲回應。
指結構無危險 改動記錄在案
屋宇署遂引用《建築物條例》賦予的權力,成功向法院申請手令,終在業主同意下進入單位視察,證實該處已改建成5個分間單位作住用用途,並勒令業主拆除僭建物,及中止將該單位用作住用用途。
此外,屋宇署亦成功申請手令,並在業主同意進入單位下,證實觀塘偉業街一幢工業大廈2個單位、以及葵涌青山公路一幢商住大廈1個單位,分別被改建為�茤苤C然而,屋宇署人員視察後認為,該些單位並無涉及重大的更改用途,樓宇結構並無危險,排水渠管亦未有發現欠妥或不衛生的情況,故暫不採取進一步行動,但有關改動工程已記錄在案。
共發43張手令通知書
自《建築物條例》生效至今,屋宇署合共發出43張「擬申請進入處所的手令通知書」,促請有關人士聯絡該署人員,以便安排進入其單位視察。除了該3宗已向法院申請得手令的個案,另有約19宗個案單位業主在收到「擬申請進入處所的手令通知書」後,已主動聯絡並已安排該署人員進入其單位視察,故毋須向法院申請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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