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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達明:特首同受誹謗法保護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2-09]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在特首梁振英向《信報》發律師信後,多個「法律學者」及「人權團體」引用英國的案例及國際人權公約,聲言梁振英身為公職人員,「無權」向任何人提出誹謗訴訟。不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右圖)昨日在接受傳媒訪問時稱,自己「看不到梁振英有甚麼法律依據指(《信報》)的文章誹謗」,但承認有關的英國案例,指的是地方政府不可控告他人誹謗,但並沒有延伸到相關的官員,故梁振英是受到誹謗法的保護的。有市民亦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指公眾人物應受批評和反對,但關鍵必須「合理」而非抹黑。

案例僅指政府不可告誹謗

 在梁振英向《信報》發律師信的消息日前曝光後,香港大學法學院院長陳文敏公開聲言,根據英國1993年案例,政府機構無權提出誹謗訴訟,以免扼殺言論自由及扼殺公眾對政府的監察,故梁振英應撤回律師信。「香港人權監察」亦發聲明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認為所有公眾人物,包括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等行使最高政治權力的人,應受到合理批評和政治反對,故梁振英是次發信是「牴觸人權公約」。

 不過,張達明昨日在接受香港電台訪問時指出,英國的有關案例,是指地方政府不可控告他人誹謗,但並沒有延伸到相關的官員,以及其公務以外的批評,在同樣情況下,特首也應受到誹謗法的保護,倘《信報》的文章被裁定為誹謗,轉發者都會涉及誹謗,惟他稱是否誹謗取決於文章的整體,而非「只是挑剔當中的一、兩句」,加上有關文章只是評論,「是基於傳媒已披露的事情及劉夢熊的說話提出的」,故他「看不到梁振英有甚麼法律依據指文章誹謗」。

《明報》指練乙錚假設變指控

 有市民認為,這些「法律學者」及「人權組織」引用英國有關案例及國際人權公約,就要求梁振英撤回律師信的說法並不合理。網民「frankie3759」昨日在香港討論區留言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提到類似問題時,關鍵是要合理」,「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認為所有公眾人物,包括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等行使最高政治權力的人,也應受到『合理』批評和政治反對」。「kimkimkim」也說:法院可判CY輸,但CY絕對有權告!」

 網民「sttb」則引用《明報》社評中,指《信報》稱有關文章是以劉夢熊接受傳媒訪問的內容為基礎,但「文章描述梁振英能夠當選特首,與獲得『黑道百分百支持』有關,而劉夢熊在訪問中,並未提及黑道如何支持梁振英……至於文章進而提出『今後5年,黑道將如何透過特首的回禮,悄悄影響香港政治、社會、經濟?』……這些說法明明指梁振英涉黑之後,對內政和對外事務的質疑,練文實際上把『假設性陳述及分析』演化為真實指控,卻拿不出任何事實根據,若事態發展至對簿公堂,即使以公允評論抗辯,恐怕難有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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