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公民黨在外傭案進入最終審訊的敏感時刻,公然向終院施壓,提出應加入「雙非」兒童參與訴訟,並委派律師出庭應訊。公民黨表面說得冠冕堂皇,但實際上卻有兩大政治目的:一是將外傭與「雙非」兒童的居港權爭議綑綁起來,大大增加了外傭案的複雜性,對公民黨支持的外傭一方有利;二是將「雙非」兒童納入案件中以激化社會爭議,企圖製造輿論阻止提請人大釋法,令外傭居港、「雙非」問題繼續困擾香港和特區政府,有利反對派渾水摸魚。公民黨大狀更為此不斷捏造事實,誤導市民,曲解《基本法》條文。車公廟籤文警示要慎防小人,指的正正是公民黨之流!
外傭居港權案終極上訴案於本月26日開審,律政司早前請求終審法院就案件提請人大,澄清1999年就居港權的解釋內容,藉此釐清居港權定義的種種爭議。目前案件已進入法律程序,外界理應尊重終審法院審訊,不應繼續討論案情。然而,公民黨在開審前卻不斷要求律政司為「雙非」兒童委派代表律師參與訴訟,吳靄儀曾多次撰文,指案件「甚至會剝奪數以萬計人的居港權,因為釋法有追溯力,追溯至《基本法》生效的第一天」。所以,律政司有責任通知可能受影響的人,讓他們決定是否申請介入法庭程序云云。上周五,大律師公會亦突然發表聲明,附和公民黨建議,要求為「雙非」兒童申請委任獨立法律代表。公民黨和大律師公會在終院即將審理外傭居港權案前接連高調放話,顯然是有施壓終院的意味。
公民黨越俎代庖施壓終院
就大律師公會發出的聲明,律政司隨即表示,政府處理案件時會致力維護法治及公眾利益,但現階段不宜作任何詳細討論。外傭居港權案涉及本港居港權的定義和範圍,「雙非」兒童亦會受到影響。然而,外傭居港權案與「雙非」問題屬於兩個不同案件,外傭案只涉及當事人與政府一方,「雙非」兒童不屬訴訟一方,自然沒有代表律師,也不宜參與有關審訊。至於在外傭案上終院可能提請人大釋法釐清居港權定義,固然涉及「雙非」兒童利益,但也應待終院確實提請人大釋法後再作處理,如果在仍未知道終院是否提請釋法的情況下,就貿然將「雙非」兒童包括在內,未免多此一舉。更重要的是,什麼人要列入第三方訴訟人,是否需要委派律師出庭,應由終審法院按情況決定,如果案情確實涉及有關人士,終院自然會提出,犯不著公民黨及大律師公會指指點點,越俎代庖教終院如何聆訊。這不僅是對終院專業水平的貶低,更是公然干預終院判案。
外傭居港權案已進入最後階段,公民黨一班大狀不可能不知道在這個敏感時刻,絕對不應就案情發表各種評論。但市民看到的是,公民黨先在立法會上建議召開特別委員會意圖公審法官;舉辦論壇發表文章,要求終院不要「矮化本港法治」,這些都是政治上對法院的施壓。現在公民黨高調要求聆訊應加入「雙非」兒童一起訴訟,雖然他們將理由說得冠冕堂皇,但公民黨如此突兀的舉動,實際上有兩大目的:一是增加外傭一方的勝算。外傭與「雙非」兒童的背景、性質、影響各有不同,將「雙非」兒童加入外傭居港權訴訟之中,不啻是將外傭與「雙非」兒童的居港權爭議綑綁起來,將大大增加外傭案的複雜性,耗費大量聆訊時間之餘,更會因為加入「雙非」兒童的考慮,有利公民黨支持的外傭一方。不斷加入其他因素令案情變得複雜,繼而影響法官判決,本來就是一班大狀優而為之的招數。
公民黨也知道按之前法庭判決,外傭取得居港權的勝訴機會不大,這個結果將令公民黨陷入困境,一方面因為策動外傭官司而元氣大傷,另一方面又不能因此招來數以十萬計的外傭票,最終變成雙輸。因此,公民黨一直是希望能夠令終院翻盤,而將外傭案與「雙非」案綑綁訴訟,將新的元素納入案情之下,有助加大外傭一方勝算,如果最終獲判勝訴,將為公民黨開拓了大量票源,成功一鋪翻本。
增加案情複雜性 阻撓人大釋法
二是阻止終院提請人大釋法一勞永逸的解決居港權爭議。公民黨接二連三利用立法會及輿論向終審法院施壓,影響終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的圖謀已是彰彰明甚。這次提出要將「雙非」兒童這個第三方納入訴訟之中,更是要激化社會爭議,製造社會輿論抗拒人大釋法。事實上,外傭爭取居港權根本不會得到香港主流民意支持,但公民黨卻故意扭曲事實,指案件可能連以前的「雙非」兒童居港權也會受到影響,藉此將事端擴大,將所有「雙非」人士都包攬在內,再加上無日無之的抹黑人大釋法會損害本港法治,這些都是為了製造社會輿論,阻撓人大釋法,令居港權爭議一直無法解決。居港權問題將繼續困擾香港和特區政府,社會爭拗無日無之,將為公民黨等反對派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因此,公民黨自然是不希望外傭、「雙非」得到圓滿解決。
公民黨在審訊突然提出要加入「雙非」兒童,並非是從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而是要將問題複雜化、政治化,把水搞渾,令問題更難解決。這種取態明顯與社會利益和市民意願背道而馳。而且,公民黨雖然稱為大狀黨,但對於《基本法》卻是一知半解,公民黨議員郭榮鏗在立法會發言上,公然不承認人大釋法的權力,對釋法肆意抹黑,是不尊重《基本法》的表現。而黨內元老吳靄儀更危言聳聽的指釋法有追溯力,將影響數以萬計人的居港權。然而,《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 「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試問又怎會影響以前的判決?公民黨之流不斷捏造事實,誤導市民,不單是專業失德,操守有虧,更是為本港埋下人口炸彈。車公廟籤文警示要慎防小人,指的正正是公民黨之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