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鄭治祖)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獲全國人大授權實行高度自治,而特區行政長官由中央任命,代表香港特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並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賦予的權力,執行和落實基本法的規定,行使職權,包括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必須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產生提名,才進入普選階段。
以下為香港基本法的相關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第四章:政治體制
第一節:行政長官
第四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一)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五)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八)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九)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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