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根據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香港的政制發展方案必須走完「五部曲」,包括先由特首向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有關的選舉辦法,並得到人大常委會的確定,才可開展修改程序,而最終的方案也必須交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修改方可生效。
根據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政改五部曲」包括:
一、特首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首及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二、人大常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三、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四、特首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
五、特首將法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批准或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