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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通社4月7日電 近日,應部分大學生邀請,中聯辦宣文部部長郝鐵川,以上海華東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和香港樹仁大學客座教授的身份,與他們座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他在講解了《基本法》的結構、主要內容和如何堅持完善《基本法》實施機制之後,即席回答了他們關心的一些問題。
有學生問:中央政府為何那樣堅持要由提名委員會決定特首候選人?
郝鐵川回答:大家不是說要依法治國、依法治港嗎?大家不是說要限制公權力恣意妄為嗎?中央堅持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決定特首候選人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是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普選問題的《決定》規定的。
提委會符《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決定
郝鐵川說,請允許我帶著大家回顧一下香港有關普選問題的一系列法律規定:
第一,1984年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中央政府明確承諾未來特首可以通過「協商或選舉」產生,港英時期英國當局從未說過港督可以通過「協商或選舉」產生,這是事實吧?
第二,1990年4月公布的《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提出了特首候選人「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這是事實吧?
第三,2004年4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規定了「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要按照「五步曲」的程序進行,為普選辦法的產生打下基礎,這是事實吧?
第四,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區2012年「兩個產生辦法」和普選問題的《決定》,規定了普選時間表和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明確提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這是事實吧?
選委會集各方智慧 民意基礎廣
郝鐵川說,當時喬曉陽先生在就此《決定》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說明中,專門對提名委員會為何要參照現行的選舉委員會規定來組成作了清楚的解釋,他說,一是明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是因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是《基本法》起草時經過廣泛諮詢和討論所形成的共識,凝聚著各方面的智慧,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和較強的認受性;二是香港回歸以來的行政長官選舉實踐證明,選委會這種組成體現了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三是香港社會較多意見認為,特首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應參考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郝鐵川說,回顧有關香港普選問題法律的產生、發展過程,我們就會發現中央對香港普選問題的態度和立場是一以貫之的「堅定不移、信守承諾;循序漸進、依法推動」。
有人只記「時間表」 卻忘「五步曲」
郝鐵川說,倒是有些人對上述有關香港普選問題的法律採取了輸打贏要的態度。比如,記住了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規定的「普選時間表」,但卻忘記了《決定》關於提名委員會須參照現行的選委會組成的規定;更忘記了2004年4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條文《解釋》中關於修改「兩個選舉辦法」的「五步曲」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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