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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家屬可提訟精神賠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4-19]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綜合報道,島內律師黃鼎鈞表示,若死因與示範教學無因果關係,示範教師難以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但值班的護理站護士若在知道病人身體不適下,沒有阻止教學,讓教學持續進行,可能會有照顧疏失疑慮,家屬可提民事訴訟,請求精神賠償。

 「醫改會」研究員李芸婷昨指,若示範教學未經家屬同意就施行,可能違反「衛生署」頒訂的「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家屬可向衛生單位檢舉。「衛署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說,導尿管並非高風險侵入性治療,但示範教學應獲病患或家屬同意,不過醫院如未遵守並無罰則。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召集人黃淑英強調,善盡告知義務是最基本醫學倫理,「衛生署」應立法從嚴管理並訂出罰則。

 台灣護理師護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盧美秀表示,導尿技術是護理人員必修課程,但因要導尿的病人不多,一有病例,老師就會帶學生去觀摩學習。她說,導尿過程細膩,從消毒尿道口到裝入導尿管、安裝尿袋,整個程序規定應完成時間是半小時,若老師要詳細講解和示範,約要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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