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三百八十二章的《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九條訂明,凡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或藉武力或恐嚇,嘗試強迫任何議員宣布贊成或反對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待決動議或事項;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可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