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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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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案海域中菲重疊 菲無執法權 兩岸有漁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5-1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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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識人員在「廣大興28號」船身清點出彈孔多達52處。

菲律賓非法槍擊我台灣漁船的法律分析

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 張海文 李明傑

本報獨家刊載

 編者按:台灣漁民在中菲主張的南海專屬經濟區重疊海域捕魚時遭菲律賓公務船射殺事件,激起兩岸人民共憤。菲律賓政府欲推卸責任,辯稱事件發生地是屬該國的專屬經濟區。到底該海域是否真的屬於菲律賓管轄?國家海洋局資深學者張海文、李明傑為本報獨家撰文,詳細分析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專屬經濟區法理含義,強調菲方的辯解是完全不成立。本報現刊出文章全文,以饗讀者。

 2013年5月9日,我國台灣籍漁船「廣大興28號」在台灣東南中國主張的專屬經濟區內作業時遭到菲律賓漁業及水產資源局所屬漁政船槍擊,造成漁民1人死亡、3人受傷並致漁船失去動力的嚴重事件。菲律賓事後辯稱「台灣漁船非法侵入菲律賓專屬經濟區作業」,企圖以此為借口推卸責任。事實上,台灣漁船作業海域是中菲兩國主張的專屬經濟區重疊海域,在海域界限尚未劃定或達成相關協議前,中方漁船完全有權在該海域作業。

 菲律賓這一野蠻行徑嚴重違反了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在內的相關國際法,對此事件造成的嚴重後果,菲方必須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一、菲方所謂「台灣漁船侵入菲律賓

專屬經濟區」的說法完全不成立

 菲律賓無權單方宣佈主張重疊海域為本國的專屬經濟區。專屬經濟區是《公約》確立的一項新的海洋法制度,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公約》第57條規定,專屬經濟區的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按照《公約》的規定,中國於1998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其中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延至200海里」;而菲律賓於1978年就頒布了第1599號總統令,也宣佈其專屬經濟區自領海基線向外延伸至200海里。

 眾所周知,我國台灣島與菲律賓群島緊密相鄰,其間的巴士海峽最窄處僅50餘海里。中菲之間勢必存在著很大的主張重疊區,這就需要中菲雙方談判解決海域劃界問題。在雙方劃定海上邊界之前,菲律賓無權單方宣佈重疊海域為本國的專屬經濟區。

 台灣漁船雖然在「暫定執法線」外作業,但仍然位於台灣島200海里範圍內。2003年初,由於台日間漁業糾紛愈演愈烈,台灣當局迫於漁民和島內輿論的壓力,於9月30日公佈了「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以下簡稱「暫定執法線」)。「暫定執法線」在台灣南部海域的範圍大大小於台灣島200海里範圍。因此,雖然本次「廣大興28號」作業和遭槍擊的地點位於「暫定執法線」外,但仍然處於台灣島200海里範圍內。因此,依照《公約》,該海域依然是中國主張的專屬經濟區(見地圖)。

 綜上,中國台灣籍漁船「廣大興28號」作業海域處於台灣島200海里,也就是中國主張的專屬經濟區範圍內,而其遭受菲律賓槍擊的地點距離菲律賓的領海基線約70海里,已遠遠超出菲律賓的領海範圍。該海域為中菲專屬經濟區重疊區,在中菲未就該海域達成正式的劃界協議前,中國的漁船,包括大陸和台灣的漁船,均有權利在此海域內作業,這是完全符合國際法和《公約》的,根本不存在諸如菲律賓所稱的「侵入菲律賓專屬經濟區」云云,菲律賓根本無權對我國台灣籍漁船進行任何的執法活動。

二、菲方對台漁船使用武力

嚴重違反《公約》和相關國際法

 根據《公約》,在爭議海域不能單方面行使所謂的執法權。即使在無爭議的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行使合法的執法權時,對他國漁船也不能使用武力。《公約》第73條對沿海國在其無爭議的專屬經濟區內的執法活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73條第1款規定:「沿海國行使其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在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時,可採取為確保其依照本公約制定的法律和規章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臨、檢查、逮捕和進行司法程序。」也就是說,沿海在專屬經濟區的執法權不包括使用武力。第73條第2款規定:「被逮捕的船隻及其船員,在提出適當的保證書或其他擔保後,應迅速獲得釋放。」第73條第3款規定:「對於在專屬經濟區內違犯漁業法律和規章的處罰,如有關國家無相反的協議,不得包括監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體罰。」

 從上述條款我們可以明確看出,沿海國對違反本國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和規章的外國船隻和人員,可以行使登臨和檢查,其目的是為查明外國船隻的違法行為、確認其違法事實。但是,對違反其漁業法律和規章的外國漁民不能使用監禁和體罰。即便對外國船隻和人員依法實施逮捕,在其提出適當的保證或其他擔保後,也應迅速予以釋放。

 也就是說,且不說此次台灣漁船是在有爭議的專屬經濟區內作業和遭菲律賓的非法槍擊,即使台漁船進入無爭議的菲律賓專屬經濟區,依據《公約》的規定,菲方也沒有使用武力來執法的權利。菲律賓對台漁船開槍射擊並造成人員死傷這一行為,已經遠遠超出了《公約》所確定的沿海國可採取措施的合法範疇,嚴重違反了《公約》和相關國際法的規定。

三、雙方應談判解決專屬經濟區的

相關爭議

 《公約》第74條第1款規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區的界限,應在《國際法院規劃約》第38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中菲之間尚未劃定專屬經濟區的界限,菲律賓無權單方面劃定它的專屬經濟區範圍。

 第74條第3款規定,在雙方達成劃界協議前,有關各方應「基於諒解和合作的精神,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這一規定是指在雙方爭議海域,都應以《公約》等國際法為依據,努力達成一些共識,採取過渡措施,有效預防爭議升級,任何一方均不能採取武力等過激行為而導致矛盾升級。

結論

 《公約》引言中,明確規定了其精神和宗旨是「本著以互相諒解和合作的精神解決與海洋法有關的一切問題」。「不濫用武力、和平解決爭議」是《聯合國憲章》等一般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維護國家間關係的基本準則。菲律賓作為《聯合國憲章》和《公約》的締約國,理應遵守其各項規定,但自2012年以來,菲律賓先是以軍艦抓扣我在黃岩島正常作業的漁民;時隔一年後,變本加厲,菲政府公務船又公然開槍射擊我台灣漁船和漁民。菲律賓方面必須向被害漁民家屬正式道歉並賠償這一事件產生的一切損失,同時要嚴懲兇手,並作出保證不能再發生類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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