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內地多個省市相繼出台針對「中國式過馬路」的處罰規定,深圳通過行使特區立法權,相繼頒佈了《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和《管理條例》,兩個《條例》在上位法基礎上均提高了對機動車闖紅燈、超載、涉牌證違法等的罰款力度。行人在深圳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將面臨20元、50元和100元3個分檔標準的罰款,違法行為人可通過自願協助維護交通秩序60分鐘、40分鐘、20分鐘來免除其罰款處罰。有律師表示,巿民以「罰企」作為抵消罰款,屬自願做義工性質,並無侵害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