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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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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有關行政會議的規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5-29]     我要評論

第五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

第五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行政長官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會議。

第五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

 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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