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治祖
行政會議早前分別有一位成員請辭及一位成員休假,引起外界提出行政長官梁振英應改組行政會議。不過,根據《基本法》,並無規定行政會議的人數,其中第五十五條只規定,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根據《基本法》,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由行政長官主持。成員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而行政長官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會議。同時,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至於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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