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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嚴敏華上訴駁回 官:襲警應監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6-0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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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敏華(左)去年七一遊行衝擊警方防線,在維園外馬路咬傷一名女警長的手臂,被裁定襲警罪成。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綽號「小辣椒」的社民連21歲女成員嚴敏華,於去年「七一」遊行期間,在維園外咬傷一名女警長的左臂,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她早前就定罪及判刑到高院提出上訴,法官彭偉昌昨日宣讀判詞駁回她的定罪上訴。彭官不認為原審裁判官犯錯,並批評嚴辯稱只是在糾纏間說話時意外咬到女警,機會幾乎是零,指嚴明知被女警抬走仍然咬對方,是主觀和魯莽的,而襲警更應判即時監禁,惟因嚴已被扣押21天,故將她釋放。

 嚴敏華於去年「七一」遊行時欲衝擊警方封鎖線,被帶走時咬傷女警長,今年2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她當庭申請保釋上訴被拒,要在獄中度歲。嚴其後改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及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獲准,至昨日定罪上訴被駁回,但刑期上訴得直。

彭官不認為原審裁判官犯錯

 彭官昨日在判詞中指出,根據邏輯,上訴人一旦被認定為擺脫女警而咬人,咬人的動作便必定是蓄意,不會影響定罪,故不認為裁判官犯了錯。而上訴人辯稱是與女警糾纏的混亂間,在說話時意外咬到女警,但彭官認為這意外的機會幾乎是零,這理論與人們的生活經驗脫節,而口形和勁度開合牙齒,不會在女警手臂上造成這種傷痕,所以駁回她的定罪上訴。

拒履社服令 改判即時入獄

 彭官並考慮到,判處犯罪者入更生中心是協助他們個人發展、獲釋後融入社會,由於上訴人背景不符合原審時入更生中心的條件,考慮到案件性質嚴重,而上訴人曾拒絕社會服務令,彭官遂撤銷更生中心命令,改判嚴即時入獄。

 不過,他說,鑑於女警傷勢不重,雖然懲教署指出嚴待在更生中心的9天不算是入獄,但嚴已因案被扣押21天,可以抵銷監禁刑期,故當庭釋放。

 嚴敏華昨在庭外聲稱對,該案法官「並沒有代入示威者的想法」,又稱自己由清白變成有案底,對法庭的判決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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