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文森) 美國傳媒指美國執法部門正式起訴斯諾登,香港法律界普遍認為,斯諾登可用政治檢控作為抗辯理由,並上訴至終審法院,引渡程序可能會很漫長,甚至需時以10年計,倘他成功申請酷刑聲請,引渡回美國的日期更難以評估。
曾任保安局局長的行政會議成員葉劉淑儀昨表示,香港與美國有簽署司法互助協議,但按程序港府要先向法院申請,執法部門才能執行拘捕令。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認為,斯諾登完全可以受香港現有法例保護。
美兩控罪無對等罪行
根據國際慣例,兩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管轄國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之中,即使進行移交,兩地亦要有對等控罪。香港大律師陸偉雄解釋,美方提出的第二及第三條刑事控罪未必可構成對等罪行,「香港沒有洩露國家機密這一條罪」,但亦足以啟動引渡程序。
葉劉淑儀指出,倘特區政府收到美國要求移交逃犯,應該先通知中央,之後交律政司研究逃犯干犯的條例,是否符合雙邊協議的範圍,如果符合的話,可申請拘捕令。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梁家傑說,美方倘尋求引渡,須向特區政府提出,再由律政司起草文件,律政司會代表美國政府向特區法院申請遞解令。梁家傑說,如果法院判斯諾登須引渡回國,亦要由行政長官簽署遞解令,斯諾登就不能自行離港。
葉劉淑儀指,斯諾登可以罪名屬政治性質為由抗辯,亦可申請人身保護令。陸偉雄表示,只要斯諾登能提出合理證明,如被遣返後會被判過重或不合理刑罰,甚至面對死刑等,就可向港府提出酷刑聲請,一旦成功獲得「難民身份」,引渡程序就要暫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