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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戈平。曾慶威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反對派近日不斷炒作普選「國際標準」的講法,提出不符合《基本法》及相關規定的普選方案,甚至要發動「佔領中環」威脅中央政府。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昨日在香港出席一普選問題論壇時形容,不存在有關普選模式的「國際標準」,批評現在一些人提出並堅持引用人權公約作香港普選模式的「國際標準」,其用意不過是想借此將國際法凌駕於國內法之上,旨在用「國際標準」來壓低、對抗《基本法》規定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爭奪普選的主導權,「顯然不是一種尊重法律、尊重事實的做法」。
反對派一直以不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人權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來定義香港普選的標準,並聲言此為「國際標準」。「真普聯」昨日亦按此標準,提出3個新的普選方案。
人權公約沒規定普選標準
饒戈平昨日出席一個「人權公約在香港的適用問題」研討會上指出,人權公約並沒有規定關於普選模式的「國際標準」,特別是對普選的具體實施方式,並沒有提出明確要求,更沒有硬性規定一個統一的「國際標準」,而在實踐中,人權公約允許各國自行採用符合本國具體情況的實施方式,故人權公約100多個締約國的具體做法也的確是形式迥異、各有千秋。
他說:「聯合國有關選舉權的指引文件(《人權與選舉的法律、技術和人權手冊》)認同選舉模式的多樣性,否認存在固定、統一的選舉方法。」
締約國推普選形式迥異
饒戈平並指出,人權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從來不具有在香港適用的法律效力,一是港英時期對有關條文予以保留,而《基本法》只說了人權公約原已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而不是人權公約繼續適用,這不是疏忽,而是一個刻意安排,「在尚未成為公約締約國時,中國不具有對公約適用於香港的保留問題表明立場的法律地位」。
他強調,《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特別指明,在香港繼續有效的公約有關規定,需要「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明確排除了直接適用的可能,更何況涉及普選的人權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本來就不具有在香港適用的法律效力,無法構成香港必須遵守的「國際標準」。
循《基本法》定港普選目標原則
饒戈平直言,香港普選的法律根據是《基本法》而不是人權公約,而《基本法》明確規定了香港實行普選的目標和原則。「香港普選的法律根據只能是以憲制性文件的《基本法》,而不是在香港沒有實施效力的人權公約條款……當前,香港普選進程正在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有序推進。事實證明,是中國最高權力機關而不是別的甚麼人,是《基本法》而不是人權公約,提出並規範著回歸後的香港普選。」
他批評,現在有人抓著在香港沒有實施效力的人權公約條款不放,大做文章,卻置規定了香港普選的《基本法》於不顧,製造《基本法》與人權公約之間的對立,用人權公約來抗衡、壓制《基本法》,「顯然不能認為是一種尊重法律、尊重事實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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