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廖穎琪)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但不等於消費者可任意投訴。張雲正稱,消費者亦要保持警惕,拒絕購買後便要果斷離開,營業員銷售商品服務,只要無禁錮或扣起證件等,不影響消費者自由客觀的決定便可。業界亦稱,不同人對商品資訊的理解和要求均不同,消費者應「想知就問多點」。
麥瑞遄G每個人理解或不同
海關消費者保障科(三)首席貿易管制主任林寶全稱會加強宣傳教育,除鼓勵消費者舉報、投訴違規,亦會強調權責並重,「消費者要保留購物證明,例如單據等」。張雲正則指,消費者要主動避免墮入陷阱,拒絕購買服務後便應該離開,「不要再留下50分鐘被疲勞轟炸」,營業員進取推銷產品不會違法,但若扣起消費者手機、信用卡或身份證等就可能構成「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零售管理協會主席麥瑞鄖訪時稱,條例要求前線員工向顧客提供重要訊息,但何謂重要訊息,人人理解或不同,消費者有責任主動詢問。
消費者若想加強保障自己,購買服務時錄下營業員如何推銷,能否作為檢控證據?消委會總幹事黃鳳蹤指出,錄音需雙方同意,若消費者偷錄,則由執法機關決定能否用作檢控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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