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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屢次作出失實報道,有家長們自製「爛蘋果」,揶揄《蘋果日報》失實報道,毫無專業操守。 資料圖片
——弒親案訪被告亂爆料 促判入獄護法制莊嚴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文森) 香港律政司昨日入稟高等法院控告《蘋果日報》、《爽報》及兩名總編輯,一項藐視法庭罪。入稟狀指,兩份報章於今年3月20日,報道一名男子在大角咀涉嫌謀殺雙親的案件。當日兩份報章以頭版報道記者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訪問被告周凱亮的內容,並在網上發布與報道相關的錄影片段,當時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涉嫌藐視法庭。律政司要求法庭批准其控告2報的總編輯及出版商藐視法庭,並判處入獄或罰款。
律政司發言人強調政府絕對尊重新聞自由,但律政司司長同時有責任維護公眾利益,確保任何面對刑事起訴的人士均有公平審訊,今次有必要啟動藐視法庭的司法程序,從而維護刑事司法制度的莊嚴性。
控兩報總編輯出版商
律政司在入稟狀指,4名答辯人《蘋果日報》總編輯張劍虹、《爽報》總編輯李彭基、以及出版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與爽報有限公司,在今年3月20日的《蘋果日報》及《爽報》,以及《蘋果日報》網頁內的一段影片,報道一宗有待刑事審訊的謀殺案,構成藐視法庭,要求判處4人入獄或罰款,以及支付律政司的訟費。
訪問中的主角周凱亮(29歲),涉嫌於今年3月1日與友人謝臻麒(35歲),在大角咀福澤街38號海興大廈3樓一單位內,謀殺周的父親周榮基(65歲)及母親蕭月兒(64歲),案件稍後將轉介高等法院審理。
採訪被告或影響陪審團看法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任何人要控告某人藐視法庭,需先取得法庭許可,令法庭接納案件有表面證據,才可正式展開訴訟,而任何影響司法公正及法庭程序公正的行為,皆屬於刑事藐視法庭,涉案人士可被判罰款或入獄,需視乎案件嚴重性。
湯續指,訪問未開審謀殺案的被告並報道訪問內容,可能會影響日後抽選出來的陪審團對被告的看法,即使案件在沒有陪審團的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由單一法官審理,亦有可能影響司法程序,仍然有機會被裁定藐視法庭,不能以法官擁有專業判斷及不會理會報章報道作為藉口。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刑事藐視法庭並無設定罰則上限,法庭會參照以往案例作出判刑。
1999年《蘋果》藐視法庭罰10萬
《蘋果日報》藐視法庭已有前科,1999年該報報道5歲男童被殺案的聆訊時,指被告疑有孌童癖,但庭上沒有此證供,導致法庭要解散陪審團,最後《蘋果日報》被判罰款10萬元,當時的總編輯葉一堅則毋須罰款及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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